击杀凶恶的人不以杀人论罪。#语本《周礼・秋官・朝士》汉・郑众・注。
谓盗贼群辈[2],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杀之无罪。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3]之,无罪。
[1]典故或见于《史记・卷五一・荆燕世家》。
[2]若军:聚众成军。
[3]格杀:击杀。“格”与“挌”通,击。
《史记・卷五一・荆燕世家》
至孙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定国有所欲诛杀臣肥如令郢人,郢人等告定国,定国使谒者以他法劾捕格杀郢人以灭口。至元朔元年,郢人昆弟复上书具言定国阴事,以此发觉。诏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当诛。”上许之。定国自杀,国除为郡。
《周礼》一书相传为周公所撰,记载了周代的官制。在该书《秋官・朝士》中提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汉代郑众解释这句话的意思说:“如果有盗贼聚众成军,来攻打抢劫别人的村舍,杀害别人的家人,这些匪徒假如因此被杀,杀人者无罪。这就好像现行法律,无故侵入他人屋里、强行登上他人之车、强迫他人犯法,如果因此被人格杀,杀人者无罪。”这就是“格杀无论”的典源,这句成语就是用来指杀凶恶的人不以杀人罪论。
语义击杀凶恶的人不以杀人论罪。
类别用在“杀之无罪”的表述上。
①当局已下令,对暴动份子格杀勿论。
②统帅已下达阵前逃亡者、格杀勿论的命令。
③对不肯解除武装的战俘,我军将领已决定格杀勿论。
④演习视同战争,凡怠慢而严重贻误军情者,一律格杀勿论。
1,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该用格杀勿论的态度对待社会问题,不被偏见和人云亦云所干扰,积极参与改变和进步。
2,14. 闲杂人等退踞屋舍,否则格杀勿论!
3,在面对困境和挫折时,我们可以从格杀勿论的角度思考问题,寻找解决方案,激励自己克服困难,迎接新的机遇。
4,对不肯解除武装的战俘,我军将领已决定格杀勿论。
5,在解决问题和决策时,我们应该用格杀勿论的思维方式,客观评估每个选择的利弊,做出最符合整体利益的决定。
6,9. 安全局官员已经下达了格杀勿论令。
7,演习视同战争,凡怠慢而严重貽误军情者,一律格杀勿论。
8,西周厉王暴虐奢侈,以杀“弭谤”,对批评其过失者,格杀勿论,终使“国人莫敢言”。
9,精灵们对这些恶毒的巨魔逐渐感到深恶痛绝,无论在哪里看到他们都会将其格杀勿论。
10,26. 叶飞灵机一动,顿时装模作样:“天神恩泽天元大陆,我先给你们小小教训,日后若还有人敢对天神不敬,胆敢冒犯天威者,格杀勿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