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拨付快速、手续便捷、公开透明、政府监督的原则。
2,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3,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财政专项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5,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6,通知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拨付快速、手续便捷、公开透明、政府监督的原则。
7,代表执行职务所需的经费,应当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8,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9,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财政专项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10,代表执行职务所需的经费,应当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