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都自立禁令,法制严苛,政令不一,使百姓不知所措。《新唐书・卷一七八・刘蕡传》:“今又分外官、中官之员,立南司、北司,或犯禁于南则亡于北,或正刑于外,则破律于中,法出多门,人无所措,繇兵农势异,而中外法殊也。”
1,所以,在《民法通则》之外,我国又相继出台了一些行业内关于死亡赔偿的制度,也就有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在死亡赔偿办法上的法出多门,标准混乱。
2,我国现有对债权人保护的立法相对滞后,法出多门致使法律法规之间配套性差,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愈加困难。
3,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自上而下、健康有序地进行,不能各行其是,法出多门。
4,然而长期以来,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却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已有的几类人身赔偿范围和标准也因法出多门,相互间差异悬殊。
5,因此,“部门立法”与“法出多门”情形突出。
6,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法出多门。
7,此外,同一事项或相关事项由不同部门进行立法,造成“法出多门”或“监管真空”。
8,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罪与刑就规定在刑法里,如果法出多门,反而会造成很多麻烦。
9,尽管以实际损失而不按铁路方面的限额来计算索赔金额,也有法可依,但法出多门,标准不一的现实又总让我们迷惑不已。
10,逐渐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将有望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