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与所犯罪行不相当。《荀子・正论》:“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1,没有罚当其罪,整个社会将无法依法运行,失去秩序和正义,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2,从法理上讲,即便有自首情节,徒流刑的处罚结果也实在是罚不当罪。
3,罚不当罪是对人性的伤害,它损害了个体的尊重与自由,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4,如果罚不当罪,罚不过罪,那刑罚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丧失殆尽,通过刑罚处罚来预防犯罪的目的也将会成为泡影。
5,“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6,毁了别人的一生,罚不当罪。
7,我们不能因为罚不当罪的侵害而对整个刑罚制度失去信心,应该积极寻求改革与进步。
8,职务犯罪数量上升,原因固然很多,“罚不当罪”肯定是一个重要的“负激励”。
9,尤其是在一些刑事审判中,对于同一类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在判决结果上往往可以同案不同刑,量刑畸轻畸重、罚不当罪等现象屡见不鲜。
10,尤其是在一些刑事审判中,对于同一类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在判决结果上往往可以同案不同刑,量刑畸轻畸重、罚不当罪等现象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