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可见,历代对于司法官出入人罪有着非常严格且细致的法律责任制度,其间体现出防止冤错的鲜明价值取向。
2,4. 明明是出入人罪的“葫芦僧”,反倒被涂抹成了为民做主的“青天大老爷”。
3,司法程序被丢弃、审判完全变成出入人罪的工具时,法律其实已毫无意义,有法与无法、良法与恶法已经无法区分。
4,2. 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司法实践中利用共犯罪名任意出入人罪的现象。
5,21. 可见,制度技术完全被一套心性理论所取代,而这种心性理论,又缺乏可操作的基本尺度,其结果是数千年来冤狱不断,出入人罪盛行。
6,15. 如此认定职务犯罪的错误在于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认定犯罪的大小前提倒置,容易导致随意出入人罪的危险。
7,17. 是交易司法公正,还是交易陈的清白,或是交易政府的权力,可以出入人罪,予取予夺?对此,处置办恐怕难以回答。
8,13. 而如果确实因此有加重或减轻罪名情节的,就要按照“故出入人罪”来进行处理,反坐所出入的罪名。
9,1. 通过对其中有关“出入人罪”方面的规定作一点介绍并进行简要评价,可以对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提出一些建议。
10,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出入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