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可见,历代对于司法官出入人罪有着非常严格且细致的法律责任制度,其间体现出防止冤错的鲜明价值取向。
2,出入人罪非但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3,枉法裁判的场合,同样构成徇私枉法罪。
4,18. 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七)》将“关系密切的人”这样具有巨大解释余地和空间的术语写入刑法中,容易导致犯罪圈的弹性过大,轻易出入人罪。
5,4. 明明是出入人罪的“葫芦僧”,反倒被涂抹成了为民做主的“青天大老爷”。
6,16. 那二人见王直已是奄奄一息,料定他说不出话来,便当街妄口巴舌出入人罪,说他是不赦死犯,又说谁能一脚踢死他,便将踢人之集全数给谁。
7,2. 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司法实践中利用共犯罪名任意出入人罪的现象。
8,15. 如此认定职务犯罪的错误在于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认定犯罪的大小前提倒置,容易导致随意出入人罪的危险。
9,21. 可见,制度技术完全被一套心性理论所取代,而这种心性理论,又缺乏可操作的基本尺度,其结果是数千年来冤狱不断,出入人罪盛行。
10,6. 因此,出入人罪的立法当特别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