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不透过教育来防范罪行,遇有犯错立即加以处罚或判死刑。《论语・尧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亦作“不教而诛”。
1,1 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
2,12 爆他料的议员同事也替他不平,政府并未提供管道让参选人了解捐款企业经营状况,“现在要我们吐出捐款,有点不教而杀”。
3,2 对待犯错误的人应当采取治病救人的方针,而不应该不教而杀。
4,3 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
5,8 “不教而杀谓之虐”,传统中国的刑事政策注重的是教化,讲的是正风俗,饬人心,即使有死刑也是以杀止杀,以刑去刑,以达到无刑为目的。
6,9 “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
7,也正是礼的精神体现。
8,11 文章认为,台大院长林芳郁“不会让社会大众失望”的承诺,虽让台大人的背脊重新挺直,但在台大重振百年声誉的同时,院方也面临“不教而杀”的质疑。
9,富、教”理论,反对“不教而杀”的野蛮管理行为。
10,7 “四恶”之首叫作“不教而杀谓之虐”(不先施教育就惩罚,这叫残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