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 举駮 ”。提出理由,予以驳回。《宋史·仁宗纪一》:“詔大辟疑者奏讞,有司毋輒举驳。”《宋史·职官志一》:“ 元丰 七年有旨,举駮事,依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例。”
载请注明:转载自爱汉语 [https://21dcw.com/]
本文地址:https://21dcw.com/show/cidian/10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