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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定的教育法反思

2020-12

篇一:《《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翟瑞明

学习了新《教育法》使我感受到新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因为它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真正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利国利民。所以新《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首先,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明确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从这点看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必将惠及全国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特别在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将让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作为乡镇中学的我们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我想这些内容也必然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其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教育均衡就是让所有的孩子,同在蓝天下,都应该享受到同样的教育。

再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中小学任教,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最后,新法规定了学生家长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如果家长不送孩子上学或者在家里自我教学、送个人私塾等,都属于违法行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最该学习法律的不是政府和学校的事,而是学校、学生和家长。只有我们都了解了义务教育法,具有了相应的维权意识,才可能形成更严密,更有效的监督体系,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篇二:《教育法心得体会一》

教育法心得体会

通过这段时间对学习义务教育法学习,认识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我认为这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中最本质的内容,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素质教育提出的明确的法律要求。明确规定着:“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学习《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快乐更全面地发展,一定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

篇三:《新旧教育法区别》

解读新《九年义务教育法》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

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

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强制性。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征。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非义务教育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自愿的。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特别突出了这种强制性。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里特别突出了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教育,具有强制性。这是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所没有的。

义务性。义务性表现为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是学校的义务,是社会的义务。

(一)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并予以保障的教育。国家的责任由政府来履行,义务教育的开展是政府行为。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也提到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责任,但把义务教育的责任都交给了地方政府,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二)义务教育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其他选择。

(三)义务教育是学校的义务。新法对学校的责任也强化了,设专章对学校的责任和权利进行规范。第五条

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义务教育是社会的义务。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免费性。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点。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都是免费的。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里的免费是免学费。实际上,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本身不足,许多地方要向学生收取费用来提高教师的待遇以及改善学校条件。所以,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其实,在本法修订之前,我国已经开始推行两免一补的政策,现在则是以法律的形式把义务教育定位为免费教育,从而完成了我国的准义务教育到真正意义的义务教育的转变。

公益性。教育是公益性事业,这是教育的本质决定的。教育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过程。人的发展既是个人的事情,但也是社会、民族、国家的事情,所以,古往今来,办教育可以使办教育者生存和发展,但办教育不是办企业,不应追求盈利。

平等性。义务教育是所有公民的教育,是一种平等的、公平的、均衡发展的教育。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平等性体现在起点的平等,过程平等。平等性或公平性体现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新修定的教育法反思}.

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这种{新修定的教育法反思}.

体制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难题。所以,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7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明确了中央、省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教育权责。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包括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问责以及奖惩制度。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

学校是对学生开展教育教学的专门场所,规范学校建设,加强学校管理,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保障。

在学校建设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了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设置和建设学校。第十七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第十八条规定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根据需要在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班。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特殊学校(班),普通学校应当接受特殊学生,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二十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设置少年学校。

在学校管理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立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度。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违反学校管理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四、素质教育写进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实施的长远性

素质教育经过20年的发展,分为3个阶段。从1985年至1993年,是素质教育的酝酿和讨论阶段。1993年,素质教育被写进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写进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文件。1999年第三次全教会,国务院决定会议的主题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推进迎来新的机遇。1999年到现在是素质教育全面推进的阶段。

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把素质教育写进法律,纳入了国家重要的法律体系。这就把素质教育由一种政府倡导行为转变为国家意志,这种法律行为体现了国家意志,代表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远的根本利益。从政府、教育部门倡导实施到法律保障实施,这是一次非常大的转变。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不仅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上使用了“素质教育”的概念,而且通篇都体现着素质教

育的基本要求,对素质教育的实施作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这标志着素质教育将进入依法实施的阶段,这会对新时期实施素质教育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素质教育写进法律,首先表明素质教育不再仅仅是理论上的探索和教育观念的转变,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为全社会所普遍接受,上升为人民的普遍意愿和国家意志,成为社会各方面和教育工作者必须践行的法定义务。

其次,推进素质教育,也不再是工作层面的要求,而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向学校提出与素质教育不符的要求;学校和教师也不得有违反素质教育的办学行为。

第三,素质教育也不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工作,而成为全社会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因为,《义务教育法》不仅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而且规范全社会的教育行为。

要提高依法推进素质教育的思想意识,就要进一步学习、了解、宣传和自觉遵守法律有关规定,提高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清理与之不符的各种政策规定,把整个教育工作纳入依法推进素质教育、依法保障素质教育、依法规范素质教育的轨道,把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落到实处。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把提高全民族素质作为制定法律的重要宗旨之一。

第三条里面,明确规定实施素质教育。第三条不仅把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而且把它作为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加以规定。教育方针是国家对教育培养目的、教育政策、教育方式方法等重大问题总的规定。不同时期,教育方针有不同的内容、要求,有不同的特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法律规定表明,素质教育应该是21世纪初的教育方针。素质教育的概念是针对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教育发展的实际提出的,是这个时代的特殊要求。法律的规定体现了时代精神。

第三十四条,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要求作了法律性规定,明确了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强调了要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等一系列要求,而片面应试的做法则是违反这些要求的。第三十五条,对如何保障素质教育实施作出了法律规定。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这是推进素质教育最重要的保障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六条,针对应试倾向、忽视德育的问题,专门写了一条,要加强德育教育。{新修定的教育法反思}.

第三十七条,从保障学生课外活动的角度强调加强体育、美育活动,以利全面发展。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里面很多条款都体现素质教育的精神或要求。从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一条,对教科书作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负担的要求。不允许设置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的规定,既体现了教育均衡发展的思维,又体现了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的要求。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了面向全体学生的素质教育理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新法为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公平入学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

二是新法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保障学生入学后也要享有相对公平的公共教育资源和待遇。三是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五、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为保障义务教育的有效实施,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这就在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这标志着我国现代的义务教育投入制度正式建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标准把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保障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落到实处。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本条第二款重申了1986年提出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国家制定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标准,省级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而调整,既保持国家的最低标准,又体现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的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以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原则制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还特别提到了特殊学校学生的公用经费高于普通学校的学生的标准。体现了对特殊教育的重视。

建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分担教育经费,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第四十四条对此做了规定,同时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分比例分担。”“对经济困难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在机制上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在教育财政预算单列制度,县级政府预算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这就需要对薄弱学校进行认定。建立健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确保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资金制度,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鼓励捐资助学,设立义务教育基金。以上制度的建立,将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经费足额到位,保证我国义务教育均衡,有效发展。

六、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义务教育法》实施的重要保证。所以,必须坚持“违法必纠”。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设“法律责任”专章对法律责任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对违反教育经费拨付制度的各级政府必须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办学标准的,未定期检查学校校舍安全的,不按照规定均衡安排教育经费的,轻者限期改正,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政府把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未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的,侵占,挪用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摊派费用的,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严重者,

篇四:《新课标课堂教学评价标准反思》

新课标课堂教学评价标准反思

我从这次新课标培训当中学到了很多新理论,悟到了很多新道理。动情地总结过后,我又想新课标课堂教学给老师带来了很多挑战,究竟如何评价新课标下的课堂教学呢?通过新课标的笔记和材料,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评价,是否合适,请指导教师和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第一、明确教学目标。教学目标具有一定的预设性,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和模块实际授课内容,考虑学生的认知水平来制定。教学目标一定要求具体明确,层次清楚、突出重难点,作业设计也要围绕教学目标确定。

第二、完善教学过程。完善的教学过程是上好一堂课的重要保证。教师在备课时要精心阅读教材,对教材深入把握,理解其意图,考虑学生的能动和接受情况,把过程考虑周到详细,注重教学各环节之间的衔接要自然流畅。教学过程的设计要富有吸引力,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推动他们不断探索。

第三、注重学习策略。为了能顺利实施教学目标,教师应该以学生为中心,关注学生学习过程,注意认知策略、调控策略、资源策略和交际策略等学习策略的综合运用,切实把教的内容落实在学生身上。讲究策略,自然要注意教学手段,如用多媒体手段进行呈现,采用演讲、对话和讨论的形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课文讲解中,充分利用归纳总结等方法引导学生去学。{新修定的教育法反思}.

第四、关注学生心理。教师要及时观察学生的情绪变化,及时调控课堂的气氛,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当学生情绪沉闷时,不妨讲两个笑话活跃活跃气氛。教师要在学生回答问题的时候,注意倾听,及时点评,特别是对于他们的发散思维和求异思维,及时采取鼓励的形成性评价,对学生肯定和鼓励,从心理上加强学生正面的积极确认。

第五、增加教学实效。教学效果是衡量教学目标是否达成的尺码,是师生讲好课的重要依据。在讲课中及时调控课堂,通过提问、讨论等活动,观察一下学生掌握情况,根据学生学习状态及时调整。还要通过练习和检测及时对学生知识能力掌握情况进行反馈。

最后,要上好一堂好课出了教学层面的内容外,教师个人的教学素质和情感态度也是至关重要的,首先,教师本人要不断学习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具备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熟练应用现代化的教育技术。其次,教师要有良好的情感态度,课堂不仅是师生知识的交流过程,也是心灵的交流过程。知识的学习贯穿于激情课堂之中,教师的教学态度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所以站在讲台上的老师作为学生的表率,教态要自然大方,仪表端正,衣着整洁,言语文明,举止文雅,声音清楚宏亮。“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教师要在为人和为学两个方面做学生的榜样。新课标对老师的上课提出了诸多新要求,“学如逆水行舟,不仅则退。”我愿和所有的老师一道共同努力,开创新课标教学的春天,让渴望求知的满园花朵姹紫嫣红!tfqfff|阅读全文(42)|回复(0)|引用通告(0)

2008-10-2411:05:00

>>[原创]桦甸市第九中学法制建设工作总结

桦甸市第九中学法制建设工作总结

今年,学校法制建设工作根据教育局法制办2008年工作要点,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制进学校”活动为载体。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推进学校法制化建设步伐,营造健康和谐的法制环境,提高学校依法行政能力和广大教师依法施教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工作快速和谐发展。

一、领导重视,精心安排,注重实质。法制建设

是学校一项长期的工作,要建立普法工作的长效机制。常抓不懈。按照“五、五”普法规划,以“弘扬法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建设和谐校园”为主题。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学校根据教育局法制办对普法工作的安排部署,成立以校长、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各职能处室、各班组、组任委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全年法制建设的具体工作。1、广泛动员,使全体教师提高思想认识,完成学习法律的各项任务,积极营造浓厚的校园法制文化氛围,增强全体教师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2、提高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和教师依法执权能力;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3、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工作。

一、以法律进学校活动维为载体,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二、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力、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是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深入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宣传有关保障和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教育行政管理行为和学校办学行为等内容的法律知识,具体学习了《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吉林市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暂行处理办法》等

法律学习,采用集中讲座和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并对《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结合验收考试,提高了广大教师依法施教的水平和能力,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和义务。三是大力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学生普法以课堂主渠道为主,兼顾各种形式的普法活动。如经常利用升旗活动的时间,对全校师生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利用班级板报不定期进行法律宣传。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各班级举行知识讲座,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主题班会,并对学生进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考试。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宣传,各班团支部组织学生开展法制手抄报的编写活动,今年每生编写法制手抄报二期,这项活动的开展,既培养了学生收集整理的能力,又对学生进行了一次法制教育。三、积极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工作,坚持普法与推

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学校《章程》,使学校依法治校的制度和机制更符合法制精神和法制规定,规范整体办学行为。学校与派出所联合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切实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定期到校进行法制讲座,特别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尤其是发挥他们在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作用,积极营造和谐安定的校园环境。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

高学校依法行政能力和广大教师依法施教的水平。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学习《义务教育法》活动,学习采用集中辅导和自学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学习,使全体教师明确了义务教育制度、管理机制、实施素质教育、教师权力义务、地位待遇等一系列问题的新举措和新规定。推进了学校法制化建设步伐,提高了广大教师依法施教的能力和水平。

二、为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制订了《教师申

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成立了师生申诉组织机构。不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对涉及师生申诉事项学校能依法妥善处理协调,及时填好裁决记录,特别是对于学生间因打闹、打架等造成伤害,引起经济纠纷的,在学生提出申诉后,学校能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裁决,保护了受伤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三、学校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制度。公开方式内容符合

上级规定要求,学校各项决策,中层干部任免、大额物资采购、职工评优晋级、资金使用等内容均做到公开透明,积极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坚持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得到了真正的落实。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保持了学校的稳定,促进学校管理科学化、决策民主化,促

篇五:《刘文兵分数乘分数的教学反思新修》

分数乘分数的教学反思

金龙小学:刘文兵

在教学本节课中,我放手让学生联系已有知识的经验,用自己的思维方式进行自由的、多角度的思考,充分体现了“不同的人学习不同的数学”的理念。为了突破教学的重点,使学生能够真正理解分数乘法计算法则的算理,我直观导入,关注算理的推导,注重学法的渗透,关注学生的自主探究,让学生自己去做、去悟、去经历、去体验,去创造,既培养了学生合作意识,提高学习的自主性,又使学生在理解掌握方法的同时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良好的数学情感与价值观。

当然也有不足之处:

1.在教学中,我不能做到全部放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的思维。

2.老师的鼓励性语言太少,特别是学习困难的学生缺乏自信。

3.学生在计算时能根据法则进行计算,但约分的意识不够强,使结果不是最简,所以应该多加强练习。

篇六:《教师个人反思及整改措施》

教师个人反思及整改措施

华尖小学杨力平{新修定的教育法反思}.

我是一名小学教师,自走上工作岗位后,深感责任重大,作为一名教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在各方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这次全县开展师德师风的学习活动中,我更深深的感到,一个具有良好师德师风的教师会对受教育者产生多么大的春雨润无声式的影响,甚至可以使他们终身都感到受益匪浅。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不仅要具有广博的知识,更要有高尚的道德。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正是改善教育发展环境,转变教育系统工作作风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教师该如何培养崇高的职业道德哪?正如有人说的那样“要人敬的必先自敬,重师重在自重。”教师要自敬自重,必先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是改善教育发展环境,转变教育系统工作作风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诚信立教,首先要做到淡泊名利,敬业爱生,在为人处事上少一点名利之心,在教书育人方面多一点博爱之心;创新施教,要做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同时要不断加强学习,与时俱进,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学技术和手段。通过此次学校组织师德师风教育学习,现在就这次学习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小结为了使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切实改进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的作风问题,现就自己过去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政治思想方面

对党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执行,缺乏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不具有一种时不我待的使命感和危机感。没有培养自己从政治的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认识事物只停留在表面,未看本质,对事物的理解不深刻、不全面,思想认

识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

(二)业务学习方面

对新教材一些棘手的问题还比较困惑,对上面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和读书自学笔记字数要求有抱怨情绪,认为教师一天要做的事情太多,笔记是加重教师的工作负担思想认识还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

(三)教学工作方面

1、在备课上,多数时间是利用别人准备好的教学资源。

2、公开课常常把握不住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往往是前紧后松,到后面练习效果不是很好的体现。

3、在听课上,久而久之有点倦怠,有时也存在完成任务的思想。没有虚心学习别人的教学之长。

4、在批改作业上,有不细致的地方,学生作业书写规范性不够好。

5、在辅导弱差上,有时超之过急,不够耐心。

6、在教研上,只注重了常规教学和经验总结的研究,对素质教育研究,对校本研究,课题研究,研究意识不浓,认为教师是搞教学工作的,不是搞研究工作的。

二、原因剖析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所造成。在这段时间,自己结合理论学习,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也多次进行认真反思,深刻剖析产生这问题的根源与危害,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