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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济南大审判

2021-01

第一篇8.23济南大审判
《2015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第1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劳教人员剩余期不再执行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教养制度今日正式废止。

此前,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一个村官在网上发了100多条负面信息,被判劳教两年;因对女儿被强奸案判罚的不满,多次上访的“上访妈妈”唐慧被当地政府判罚劳动教养一年半;一位母亲进京看望自己的儿子,被判劳教一年。“上访妈妈”唐慧、村官任建宇等事件近年来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

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15年政法工作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其中包括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

本次官方会议消息让很多学者觉得“劳教改革”近在咫尺。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三中全会历来有历史性意义,本次对劳教“一锤定音”式的表述只是本次会议的重要决定之一。

“这么多年来,专家学者的呼吁没有白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

今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寿终正寝”。

劳教人员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2015年10月18日,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透露,目前中国被劳教人员数量有6万多,自我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最少时也超过5000人。

记者了解到,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时,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议案在回顾劳动教养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劳动教养制度历史作用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对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需要进行的法律清理等工作作出安排,考虑周全,所提措施的针对性、操作性也比较强。

与会人员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依法施行50多年来,教育挽救了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我国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出台和完善,对适用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教育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止。现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正当其时、水到渠成,建议审议通过。

专家:剩余期限不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

今天上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由于正在执行的劳教人员人数不多、社会危害性有限(毕竟不是罪犯),所以“不再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虽然官方没有公布最新的数据,但据我了解,目前全国正执行的劳教人员人数极少,因为今年年初,已经释放出要废除的信号,所以,各地通过各种措施减少审批,没有新增劳教人员。另外,原来的一些劳教人员通过良好表现,减少期限,很多也都出来了。”周光权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押劳教人员存在一个“转化”的问题。对正执行劳教人员,在新的人权理念之下,用新的方法来处理。

洪道德坦言,劳动教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被滥用的情况。另外,还有一部分经常违法,屡教不改,但同时构不上刑事犯罪的人群。

劳教中不排除扩大化的打击,比如说把正当的上访看成不稳定因素而劳教,明显侵犯了公民的人权,这部分既不是违法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

“最大的问题是目前的劳教人员为何而存在要搞清楚,到适用劳动教养地步的人群到底有没有,如果有这样一个人群,总是要处理的。而直接交给社区矫正也不对。”洪道德说。

链接近年劳教典型案件

任建宇案:任建宇曾是重庆市彭水县大学生村官。

2015年,因为在腾讯微博和腾讯博客复制、转发、评点一百多条“负面信息”,被重庆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2015年9月23日逮捕,随后决定对任建宇“劳动教养两年”。

2015年11月19日,任建宇被从劳教所接出,重获自由。

唐慧案:2015年,湖南人士唐慧因上访反映11岁女儿被强奸案件,被当地zhèngfǔ部门处以劳教一年半。虽然劳教很快被取消,但称“再次受到伤害”的唐慧将当地劳教委诉上法庭。

此前,侵害唐慧女儿的主要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唐慧事后表示,不断上访的动力是相信法律,希望遇到清官。2015年7月15日,湖南省高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行政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变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定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赔偿金2641、15元。

劳教制度58年

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

的红头文件

1955年8月25日,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指出对于“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宜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采取与劳动改造不同的处理方式:“让他们集中起来,但不完全失去自由,替国家做工,由政府发给一定的工资”。这种新的处置方式就是劳动教养制度的雏形

1957年

正式确立劳教制度

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依法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

1961年:

规定期限

1961年4月,公安部制定规定,明确劳动教养的期限是两年到三年,由劳教机关“内部掌握”

1966年

一度停止

全国性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教制度也停止了运行

1979年

实质性改变

1979年11月29日,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劳动教养对象是“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奠定新时期劳教制度框架

1980年2月,重新发布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当年2月29日,“收容审查”制度建立;

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扩大了劳动教养的对象

劳动教养对象泛化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增加了三种可以适用劳教的情况:卖淫、嫖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人;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以及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人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教,并在劳教中强制戒除”

1991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取消收容审查制度

第八届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取消收容审查制度

废止收容遣送制度

6月22日,国务院宣布废止《收容遣送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使以“治安”为目标的劳动教养制度进一步走向衰落

2015年

设立试点城市

最高法等十部委印发通知,兰州、济南、南京、郑州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

2015年

废止劳教制度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核心内容: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有哪些?劳教制度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废除。劳教制度废除源于劳教制度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劳教的严厉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符合等弊端。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教制度废除的主要原因:

首先,劳教制度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在于它与国际人权公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三个法律依据的精神相冲突,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

按照劳教制度,被劳教的人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经由正当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判决即被剥夺人身自由,这是有违公约精神和原则的;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由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已失去合法性基础;2015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立法机关又在宪法中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中国对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努力。

其次,劳教的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

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需要实施劳动教养的人,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实际上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集中于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

再次,劳教的严厉程度也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匹配。

劳教属于一种行政权决定的行政处罚,但剥夺人身自由可以多达4年,而刑法的有期徒刑最短只有6个月。其严厉程度与刑罚相当,甚至比短期徒刑、拘役、管制更加严厉。

第3劳教制度

核心内容:劳动制度其并不是我们刑法中的刑事处罚事项,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但是延伸到后来,弊端越来越明显。于2015年12月28日最新劳动制度消息就是将其废除了,这样存在着怎么样的意义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探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该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教养制度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在特殊历史时期,这项制度的确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中国社会和法制的进步,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

劳教制度允许公安机关无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和思想教育等措施。因此,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这一制度与《立法法》等上位法冲突,也违背了《宪法》的有关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的性质界定,对其批准程序缺乏监督和限制等漏洞,劳教制度给一些部门滥用权力提供了可乘之机。

劳教制度的这些漏洞,也与中国总体进步的人权状况不相符。

中国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废除劳教透三重要义

其一,维护法律权威,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

从某种意义上说,劳教制度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废除劳教制度无疑维护了宪法的权威。8.23济南大审判

其二,避免侵犯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

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废除这一制度对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意义不容忽视。

其三,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形象。

中国早在上世纪末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显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明显与上述人身自由权原则相适应的,也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

第4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光明日报记者殷泓)

“如果议案获得通过,中国将彻底终结实施了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从而促进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25日,俄塔社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废止劳教制度的议案发出这样的评论。而中国的这一举动也成为外媒关注的焦点并展开各种解读。有专家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劳教制度的产生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如今废止劳教制度也体现出中国在依法治国方面的进步。

据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委员长会议25日举行,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应该说这为劳教制度的正式废止定下基调。法新社25日报道称,中国在1957年引入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快捷方式来处理罪行较轻的对象。但这一体系允许警察部门未经审判就下达劳教刑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制度越来越凸显被“滥用”的问题。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本周将对“废止劳教”的议案进行表决,俄塔社25日报道称,如果议案获得通过,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将实现一次重大进步。随着社会的进步,近年来劳教制度弊端日益突出,与中国人权和法治进步趋势相悖。因此,“对这一制度实施改革迫在眉睫”。德国《世界报》25日则说,这是中国政府又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北京推出比以往更宽松的社会政策,以适应中国不断发展的社会结构。

在韩联社看来,废止劳教制度显然是中国新领导集体改善民生的最新举措,这一制度因有“不尊重人权”的嫌疑而备受争议。韩国《东亚日报》称,由于劳教制度可以在未经法院审判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最长达4年的拘禁,所以饱受各种指责。随着今年年初开始,要废除劳教制度的“各种迹象”越来越明显,关押在劳教所的人员已经大幅减少。法国《政治》杂志的评论称,劳教制度设置的初衷,是给予各地政府以更高效的维稳方式,但这一方式因经常和“黑监狱”、酷刑、虐待相联系,取消是顺应历史潮流。

第二篇8.23济南大审判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07—08学年高三一轮教学质量检测》

高三一轮教学质量检测(2007.11)

化学试题

可能用到的原子质量:H—1C—12N—14O—16Na—23S—32Fe—56

Zn—65Cl—35.5Mn—55

第I卷(选择题共46分)

选择题(本题包括18小题。第1至第8小题,每题2分;第9至第18小题,每题3分,共46分。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意)

2351.伊朗核问题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所谓浓缩铀就是提取一定浓度的92U,下列有关

235

92U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不具有放射性A.235

92U

B.铀元素的相对原子质量为235

C.

D.23592U238与92U互为同素异形体235

92U原子核内中子数为143,核外电子数为92

2.氧化还原反应在生产、生活中具有广泛的用途。下列生产、生活中的事例不包含氧化还原反应的是()

A.金属冶炼B.点制豆腐C.食物腐败D.燃放鞭炮

3.下列解释不科学的是()

A.“水滴石穿”主要是溶解了CO2的雨水与CaCO3长期作用下成了Ca(HCO3)2的缘故

B.长期盛放NaOH溶液的滴瓶不易打开,是因为NaOH与瓶中的CO2反应导致瓶内气体减少形成“负压”的缘故。

C.严格地讲,“通风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污染手段,因为实验产生的有害气体没有得到转化或吸收

D.“雨后彩虹”、“海市蜃楼”,既是一种自然现象又是光学现象,也与胶体的知识有关。

4.实验室有四个药品橱,已存放如下药品

A.甲橱B.乙橱

-C.丙橱D.丁橱实验室新购进一些活性炭,应将它存放在()5.下列事实不能用平衡移动原理解释的是()A.在H2S溶液中滴加NaOH,S2浓度增大

B.加催化剂在一定条件下使N2和H2转化为NH3

C.加压有利于SO2与O2反应生成SO3

D.可用浓氨水和氢氧化钠固体来快速制取氨气

6.下列括号内所选试剂达不到检验效果的是()

A.K2SO3溶液是否被氧化(BaCl2)溶液B.FeSO4溶液是否变质(KS溶液)

C.KI溶液是否被氧化(淀粉溶液)D.Na2O2粉末是否完全变质(H2O)

7.在元素周期表短周期中的X和Y两种元素可组成化合物XY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XY2晶体一定是离子晶体

B.若Y的原子序数为n,X的原子序数一定是n±4

C.X和Y可属于同一周期,也可属于两个不同的周期

D.X和Y一定不属于同一主族

8.NA表示阿伏加德罗常数,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如果5.6LN2含有n个氮分子,则阿伏加德罗常数一定约为4n

B.46gNO2和N2O4混合气体中含有原子数为3NA

C.含有1mol碳原子的金刚石,C—C共价键数为2NA

D.常温下1mol氯气与熟石灰完全反应转移电子数为2NA

9.下列依据热化学方程式得出的结论正确的是()

A.已知2H2(g)+O2(g)==2H2O(g);△H=-483.6kJ·mol-1

则2g氢气燃烧生成液态水时放热为241.8kJ·mol1-

B.已知C(石墨,s)=C(金刚石,s),△H>0则金刚石比石墨稳定

C.已知2C(s)+2O2(g)==2CO2(g);△H12C(s)+O2(g)==2CO(g);△H2,则△H1>△H2

D.已知NaOH(aq)+HCl(aq)==NaCl(aq)+H2O(l);△H=-57.6kJ·mol1-

则含20.0gNaOH的稀溶液和稀盐酸完全中和,放出28.7kJ的热量

10.铜板上铁铆钉处的吸氧腐蚀原理如右图所示,下列有关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此过程中铜并不被腐蚀

B.此过程中还涉及到反应:4Fe(OH)2+2H2O+O2==4Fe(OH)3

C.正极电极反应式为:2H++2e→H2↑-

D.此过程中电子从Fe移向Cu

11.下列各组离子一定能大量共存的是()

A.在强碱性溶液中:Na+、K+、[Al(OH)4]、CO32--

B.在含有大量Fe3+的溶液中:NH4+、Na+、Cl、S--

C.在c(H+)=10-13mol·l1的溶液中:NH4+、Al3+、SO42、NO3---

--D.在pH=1的溶液中:K+、Fe2+、Cl、NO3

12.下列离子方程式书写正确的是()

A.向Ba(OH)2溶液中滴加NH4HSO4溶液至刚好沉淀完全:

Ba2++2OH+NH4++H++SO42===BaSO4↓+NH3·H2O+H2O--

B.硫化钠溶液中滴入稀硝酸:S2+2H+===H2S↑-

C.用Pt电极电解MgCl2溶液:2Cl+2H2

O

D.K2CO3溶于水:CO32+H2O===HCO3+OH----Cl2↑+H2↑+2OH-

13.在一定条件下,固定容积的密闭容器中反应:2NO2

(g)

A.当X表示温度时,Y表示NO的物质的量

B.当X表示压强时,Y表示NO2的转化率

C.当X表示反应时间时,Y表示混合气体的密度2NO(g)+O2(g);△H>0,达到平衡。当改变其中一个条件X,Y随X的变化符合图中曲线的是()

D.当X表示向容器中充入气体Ne的物质的量时,Y表示NO

的物质的量

14.某同学为证明NaOH溶液能使酚酞试液变红是OH的性质,他所设计的下列实验中没有意义是()

A.取KOH、Ba(OH)2、Ca(OH)2溶液分别与酚酞试液作用,观察溶液颜色

B.取NaCl溶液与酚酞试液作用,观察溶液颜色

C.测定NaOH的溶解度,证明其易溶于水,并观察溶液的颜色

D.向滴有酚酞的NaOH溶液中加入盐酸,观察溶液的颜色

15.高铁电池是一种新型可充电电池,与普通高能电池相比,该电池能长时间保持稳定的放电电压。高铁电池的总反应为:3Zn+2K2FeO4+8H2

O

4KOH,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A.放电时负极反应为:Zn+2OH===Zn(OH)2+2e

B.充电时阳极反应为:Fe(OH)3+5OH===FeO42+4H2O+3e------3Zn(OH)2+2Fe(OH)3+

C.放电时每转移3mol电子,正极有1molK2FeO4被氧化

D.放电时正极附近溶液的碱性增强

16.常温时,将V1mLc1mol/L的氨水滴加到V2mLc2mol/L的盐酸中,下叙结论中正确的是()

A.在V1=V2,c1=c2,则混合液中c(NH4+)>c(Cl)-

B.若混合液的pH=7,则混合液中c(NH4+)=c(Cl)-

C.若V1=V2,且混合液的pH<7,则一定有c1

D.若混合液的pH=7,则c1V1=c2V2

17.按下图装置实验,若x轴表示流入阴极的电子的物质的量,则y轴可表示()8.23济南大审判

①c(Ag+)②c(AgNO3)③a棒的质量④b棒的质量⑤溶液的pH

A.①③B.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⑤

18.镁铁混合物4.9g,溶解在过量某浓度的稀硝酸中,完全反应得到标况下所体2.24L(假设气体全为NO),则向反应后的溶液中加入足量的烧碱,则可生成沉淀的量是()

A.6gB.8gC.10gD.12g

第II卷(非选择题共54分)

19.(12分)水的离子积常数KW与温度t(℃)的关系如右图所

示:

(1)若t1=25℃,则KW1=_______;若t2=100℃时,KW2=

10-12,则0.05mol·L-1的Ba(OH)2溶液的pH=_______。

-1(2)已知25℃时,0.1L0.1mol·L的NaA溶液的pH=10,则

NaA溶液中所存在的化学平衡有(用离子方程式表示):

_______________。溶液中各离子的物质的量浓度由大到小的顺序为________________。

(3)25℃时,将pH=11的NaOH溶液与pH=4的硫酸溶液混合,若所得混合溶液pH=9,则NaOH溶液与硫酸溶液的体积比为___________。

(4)100℃时,若10体积的某强酸溶液与1体积的某强碱溶液混合后溶液呈中性,则混合之前,该强碱的pH(pH酸)与强碱的pH(pH碱)之间应满足的关系为:

pH(酸)+pH(碱)=_______________。

20.(12分)为检验浓硫酸与木炭在加热条件下反应产生SO2和CO2气体,设计了如下图所示实验装置,a、b、c为止水夹,B是用于储气的气囊,D中放有用I2和淀粉的蓝色溶液浸湿的脱脂棉。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实验前应首先检查装置A的气密性,可以采取的操作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C、E两处装置中应盛放的试剂分别为:C________________;E______________;

(3)此实验成功的关键在于控制反应产生的气体通过C、D、E三个装置的速率不能过快,由此设计一个虚框部分的装置,则对于下列三步操作正确的先后顺序是(用操作编号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

①向A装置中加入浓硫酸,加热,使A中产生的气体进入气囊B,当气囊中充入一定量气体时停止加热;

②待装置A冷却,且气囊B的体积不再变化后,关闭止水夹a,打开止水夹b,慢慢挤压气囊,使气囊B中的气体慢慢进入装置C中,待达到实验目的后,关闭止水夹b;③打开止水夹a和c,关闭止水夹b;

(4)实验时,装置C中的现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当D装置的右管的产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象且E中出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象时,可以充分说明产生的气体中有CO2。装置D的作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14分)(1)A、B、C、X均为中学常见的纯净物,它们之间有如下转化关系(副产物已略去)。试回答:

①若X是强氧化性单质,则A不可能是________。

a.Sb.N2c.Nad.Mg

②若X是金属单质,向C的水溶液中滴加AgNO3溶液,产生不溶于稀HNO3的白色沉淀,则B的化学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溶液在贮存时应加入少量X,理由

第三篇8.23济南大审判
《关于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有关审判流程管理权限及监控节点内容配置的情况报告》

关于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有关审判流程管理权限及监控节点内容配置的情况报告

一、配置目的

二、配置内容

配置内容符合中院关于全市法院案件监管统一标准及诉讼法规定的配置原则,与中院审判流程管理权限及监控节点内容基本一致,同时,为了更有效便捷的发挥数字化管理的作用,结合我院实际,对部分权限及节点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一)、中院审判流程管理权限为三项41条,经修改后为三项34条:

1、原第一项为院长审批事项,第二项为主管副院长审批事项,第三项为庭长审批事项,更改为后第一项为常务副院长审批事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未作改动。

2、原第一项第1条(延长审限)院长审批项,改为第二项4条主管副院长审批项。

3、原第二项2条(诉讼费免交)、14条(诉讼费减交)、15条(诉讼费缓交)主管副院长审批项,改为第一项1条、2条、3条常务副院长审批项。

4、原第三项19条(评估鉴定)、22条(不予受理)、27条(退案)、28条(变更办案人)、30条(执行异议)、31条(处理异议)、34条(驳回起诉)庭长审批项,分别改为第二项

17条、18条、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主管副院长审批项。

5、原第二项17条(添加证据)、18条(添加证人)、23条(预定法庭)、24条(取消预定法庭)、25条(开庭公告)、26条(取消开庭公告)、33条(合议案件)、条37(案件生效)、41条(添加文书)等庭长审批项均予以删除。该权限设定给办案人

6、要说明的问题

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我们报请中院拟增添三个庭长审批项:一是简易程序案件作出裁判结果时限延长();二是普通程序案件作出裁判结果时限延长();三是送达时限延长。对此中院不予增设,建议通过审判流程管理中对应监控节点进行管理加强。

第四篇8.23济南大审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6)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6〕1号

全省各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省法院民一庭于2015年8月7日召开了劳动争议纠纷疑难问题研讨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在充分征求各中级法院、省法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印发你们,供你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考。如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庭。8.23济南大审判

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6年1月15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诉裁衔接及受理的问题来源于:劳动法库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8.23济南大审判

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自动撤回申请决定后,申请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仲裁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仅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进行审理,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非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起诉在后的案件裁定并入起诉在前的案件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在前案裁决文书中,应对合并审理的情形予以叙明。

3.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4.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仲裁程序遗漏了部分当事人或仲裁裁决遗漏了部分仲裁事项,不应要求申请人重新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直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来源于:劳动法库

5.公司筹办期间招用劳动者,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司依法成立后,筹办期间的工作期限计入劳动者在成立后公司的工作年限。筹办未成功的,如果发起人或出资人是自然人,在筹办期间发生的用工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6.因政府主导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革造成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和下岗生活费等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告知劳动者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解决。

7.劳动者起诉请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扣押劳动人事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按劳动争议受理。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劳动者

单方承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应认定此类约定或承诺无效。

劳动者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或通过其他用人单位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作为劳动争议受理。

9.劳动者在履行、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起诉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源于:劳动法库

二、劳动关系的主体和认定

10.用人单位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或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或营业执照出借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11.实际经营者借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的,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除应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外,还应将实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

12.在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最近的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作为当事人;也可视案情需要,将实际施工的自然人及违法转包人、分包人作为共同当事人。来源于:劳动法库

13.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该实际施工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14.建筑工程的用工关系中,劳务分包人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劳务分包人请求支付劳务费(承包费用)、工资、劳动报酬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15.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驾驶员、乘务员等劳动者与挂靠单位之间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被聘驾驶员、乘务员等劳动者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来源于:劳动法库

16.酒店餐饮企业等将其不具有独立经营资格的内部机构承包给他人,承包人招用的劳动者与企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般应进行如下区分:如劳动者同时受企业管理、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企业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劳动者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系承包人招用,工作期间只接受承包人的指挥和管理,并由承包人支付工资的,则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17.在仲裁或诉讼期间,用人单位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的,由其出资人承担原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应按前条规定申请变更主体,仲裁委、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18.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19.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待岗、停薪留职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其中,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除工伤保险外),或劳动者以新的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来源于:劳动法库

2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材料(如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包括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并按该内容实际履行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1.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即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法请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告知其将诉求变更为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拒不变更的,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存在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参照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22.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具有合理事由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的调整不具有合理事由,因劳动者拒不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23.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进行计算,并且其上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已办理了相应岗位、工种的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审批手续的效力及于该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主张由于劳动者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无法对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在计算加班费时,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综合认定。来源于:劳动法库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4.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需考察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另外,还要结合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因素,严格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中约定“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解除违法。

25.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免除了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义务,劳动者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的,除用人单位同意的外,一般不予支持。

26.劳动者以其他理由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来源于:劳动法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7.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以承诺书等书面形式放弃相关权利的,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原则上应当认定该承诺书的效力。

28.因劳动者的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9.《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30.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动法库

3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2、3款的规定确定,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月的次日起计算一年。上述仲裁时效期间应按月计算,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不超过十一个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实际给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差额不超过十二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于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对于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32.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书的证据。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3.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竞合时,如果双方约定有违约金的,应首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如该违约金低于或高于实际损失30%的,可适当予以调整。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责任。

34.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超过两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来源于:劳动法库

3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本意见第29条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6.劳动者对加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加班的具体时间、加班费计付标准及已支付的加班费数额举证。

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二年之前的加班时间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37.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仲裁时效适用一年的时效规定,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该年度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仲裁时效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来源于:劳动法库

3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已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认可该协议的效力。劳动者主张协议约定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差的,应告知其就协议的效力另行起诉。

39.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濒临破产,遭受工伤的劳动者要求其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应分别处理: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者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伤残津贴支付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40条的规定处理;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可以按四川省当前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时间,判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来源于:劳动法库

40.劳动者因工受伤非因自身原因导致工伤认定超过法定时效,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向劳动者释明。劳动者变更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五篇8.23济南大审判
《行政模拟法庭审判报告》

指导老师:靳怀宇

行政模拟法庭

审判报告

法学本1302

姓名:和彦勇

担任角色:原告代理人

学号:321312010219

2013年12月25日2:30,法学本1302班级的行政模拟法庭准时开庭,在靳老师的指导下,我们很认真很投入,每个角色,每句台词,使我们去感受在法庭上法律彰显的威严、公平、正义。

案情回顾:

2000年2月14日上午,原告公司职工郭维军在上班期间,一个人擅自在走到公司大门口公告栏前,突然体力不支,后退几步摔倒在地,造成脑部损伤。首发后,对郭维军所受伤害,被告曾两次认定不构成工伤,且蓝天市人民政府的两次复议也认定不构成工伤。虽然,两次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均被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工伤决定,而且蓝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2005)蓝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简称2号终审判决书)维持了原判,即重新作出工伤决定。然而,2005年4月30日,被告作出0491号工伤认定书,该认定书仅以2号终审判决书中“没有证据证明在单位日常的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郭维军因从事与日常生产,工作无关的事务而跌倒致伤”一语作为依据,认定郭维军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我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必须得从原告的利益出发我的答辩是

这样的,郭维军实在没有任何人指派其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事情时,擅自走到公司公告栏前突然摔倒致伤,其受伤不存在任何

外力或者不安全因素的影响,其伤害不构成工伤:

第一根据《A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规定)第七条第一项,郭维军的伤根本不构成工伤。且前两次工伤认定中,被告有能力依法调查取证,也取得证据证明郭维军的受伤与其工作无关,不认定其工伤。

第二,郭维军受伤一事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因此,本次工伤认定也只能是前两次认定的重续。《工伤保险条例》不能对本案适用。因而,本次认定中,被告不进行实际调查只援引法院的一纸判决和当时未施行而不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作为复议机关的蓝天市人民政府先是维持一个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后复议机关维持认定工伤的决定,而前后两个决定指向的都是一个法律事实,这样出尔反尔的行政复议根本不能发挥纠正不正确行政行为的作用。

综上所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法院秉公执法,判决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书

当然被告的代理人也慷慨陈词的,被靳老师夸赞其有做律师的潜质,被告代理人是这样答辩的:

2002年3月10日受蓝天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对郭维军受伤一事进行工伤认定。本局当时依据《A省工伤保险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只有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任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

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才认定工伤。依法调查,无法认定郭维军是在从事单倍日常生产,工作时受伤,因此与2002年4月5日和2003年1月22日,两次做出不认定工伤的认定,但是这两次决定都被法院先后两次判决撤销。

在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其中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子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理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且,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为落实《工伤保险条例》,A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于2005年3月10日发出《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例》实施“

前已收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自2005年4月1日起申请工伤认定的,适用法律时坚持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

答辩人于2005年3月8日通过邮局向原告发出289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对郭维军的工伤申请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收到举证通知书后,于4月11日提交了不认为郭维军是工伤的一些证据,但原告不能证明郭维军是从事一些于工作无关的事而受伤。在郭维军重新对过去两次的调查形成材料进行审查后,发现只反映了郭维军是在工作时间受伤,也不能证明是因何事受伤,并且结合蓝天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

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本局于2005年4月39日作出049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郭维军所受伤害是工伤。

0491号工伤认定书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当维持。

更激烈的辩论在法庭辩路阶段,我说到:

被告作出0491号工伤认定书缺乏调查取证,无事实依据,在事实不充足的情况下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无疑是一个错误的认定。被告在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根据需要应该对郭维军所受伤害原因进行调查,在事故真相明白、清楚时再下结论,而被告既不负责任,没有再对事故进行调查,也不采纳原告大量认定事实的证据,而径行引用2号终审判决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阐述的判决理由直接作出0491号认定书。在这种不查清事实就下结论的作法下所得出的认定书怎能让人信服?

2、被告作出的0491号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郭维军所受伤害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且被告曾两次认定不构成工伤,蓝天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也维持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这两次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虽被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蓝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2号终审判决维持了南长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