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杀凶恶的人不以杀人论罪。#语本《周礼・秋官・朝士》汉・郑众・注。
谓盗贼群辈[2],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杀之无罪。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3]之,无罪。
[1]典故或见于《史记・卷五一・荆燕世家》。
[2]若军:聚众成军。
[3]格杀:击杀。“格”与“挌”通,击。
《史记・卷五一・荆燕世家》
至孙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定国有所欲诛杀臣肥如令郢人,郢人等告定国,定国使谒者以他法劾捕格杀郢人以灭口。至元朔元年,郢人昆弟复上书具言定国阴事,以此发觉。诏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当诛。”上许之。定国自杀,国除为郡。
《周礼》一书相传为周公所撰,记载了周代的官制。在该书《秋官・朝士》中提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汉代郑众解释这句话的意思说:“如果有盗贼聚众成军,来攻打抢劫别人的村舍,杀害别人的家人,这些匪徒假如因此被杀,杀人者无罪。这就好像现行法律,无故侵入他人屋里、强行登上他人之车、强迫他人犯法,如果因此被人格杀,杀人者无罪。”这就是“格杀无论”的典源,这句成语就是用来指杀凶恶的人不以杀人罪论。
语义击杀凶恶的人不以杀人论罪。
类别用在“杀之无罪”的表述上。
①当局已下令,对暴动份子格杀勿论。
②统帅已下达阵前逃亡者、格杀勿论的命令。
③对不肯解除武装的战俘,我军将领已决定格杀勿论。
④演习视同战争,凡怠慢而严重贻误军情者,一律格杀勿论。
1,真正的领导者应当以格杀勿论的态度对待团队成员,不分贵贱、阶级,只凭能力和付出来评定每个人的价值。
2,在追求事业成功的道路上,我们要保持格杀勿论的心态,不畏惧竞争和挑战,相信自己的能力,并用实力证明自己的价值。
3,16. 《拿不来羊杂碎,格杀勿论!》一文后,读者纷纷致电本报,发表看法。
4,在旧社会,反动派任意屠杀广大爱国志士,如有拒捕等事,便会格杀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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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你们在宇宙的什么地方干什么我都不管,但我的剑,这家伙的可及之处,就是我的国家。对于不解风情地乱闯进来,对我的东西出手的家伙,管他是将军还是宇宙海盗,还是陨石,都格杀勿论。空知英秋
7,可惜,临朝的窦太后也跟后来的何太后一样,并不同意格杀勿论的方案;而这种全面树敌的做法,则逼得宦官们为自己的生存拼死一搏。
8,四平山坳以后归黑煞帮所属,外人严禁踏足此地!如若发现,格杀勿论!
9,我有什么办法,知府大人下的令,哄抢米店者,格杀勿论。
10,28. 族长裂眦嚼齿,狠狠的瞪了马武:今日起,将马厉逐出马族,再踏足马门,格杀勿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