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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合作

2020-12

篇一:《人们互相合作》

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一)知识

发现不同行业劳动者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二)方法与能力

用调查采访、查阅资料等手段进行自主探究行业与行业,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体会到人与人之间是相互依赖,人们通过分工与合作,创造美好的生活。教学准备:

教师:多媒体课件

学生:调查和收集社会中各行各业的图片和资料。

教学过程:

一、认识自己与劳动者之间的依赖关系

1、上节课,我们知道了在我们的社会中有很多不同行业的劳动者,他们都在为我们的生活作出贡献,想一想,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哪些劳动者?

2、学生交流,师随机板书:(医生、教师、农民、警察、科学家、其他)

3.是啊,我们的生活离不开他们,每个行业的劳动者们都在自己的岗位上辛勤工作着,我们的社会少不了其中的任何一个,他们关系密切,互相依赖。谁也离不开谁。

二、发现不同行业劳动者之间相互依赖与合作的关系

1.出示饼干:看,这是一块小小的饼干,又香又甜,它是劳动者们辛勤劳动的结晶,你知道它要经过哪些劳动者的手才能来到我们手中吗?

2.生交流。(预设:农民;饼干厂的叔叔;超市的阿姨;司机等等)

3.小朋友们讲得真好,小小一块饼干,要经过很多劳动者的手才能来到我们手中,真是来之不易啊。它诞生的第一步就是由农民种出小麦,那么农民又要依赖哪些行业的劳动者才能种出小麦?让我们小组合作,一起来看看图片。(出示种植小麦过程的图片)

4.学生观察图片并讨论。

5.生交流,师随机板书。

科学研究:(研制出适合农作物生长的化肥和农业工具)

工业:(生产出化肥和工具)。

运输业:(将化肥和工具输送到全国各地的商店)

商业:(出售化肥和工具,供农民选购)

……

6.原来,要种植出小麦需要那么多行业的劳动者的劳动啊,通过刚才的讨论,你有什么发现吗?

7、生交流。

8、师小结:大家说得多好啊,要种出小麦离不开科学家的研究,离不开生产化肥和工具的工人叔叔,也离不开司机叔叔,和更多行业的劳动者们,少了任何一个,我们的小麦就种不出来了,其实,我们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我们的生活中都起着重要作用,他们都在相互合作中创造着我们美好的生活。

9、揭示课题:人们相互合作

三、自主探究运输业劳动者与其他行业劳动者的依赖与合作关系。

1、正是有了各个行业人们的辛勤合作和劳动,我们的生活才越来越美好,并且各个行业的人都在为更好、更快地完成任务继续努力着,比如我们运输业的劳动者们,为了更快、更安全地完成运输工作,你知道他们都需要哪些人的劳动吗?

2、小组合作:结合自己查找的资料观察图片并讨论。

3、交流并小结:交通警察、铺路工人、搬运工人、加油站人员等等。

4、大家说得都很好,课前,有的小朋友还采访了其中的一些劳动者,接下来,就让我们把大家的探究成果展示出来吧。

5、实践活动:结合课前的调查采访,将探究成果画出来或写下来。

四、总结:

1、展示活动成果。

2、看,大家完成得多棒啊,通过小小的一张图,短短的一段话,我们看到了我们的社会生活建立在分工与合作的基础上,人和人之间相互依赖。只要大家齐心协力,互相合作,一定能创造出更美好的生活。

篇二:《让孩子自主学习和相互合作》

让孩子自主学习和相互合作

内容摘要:让孩子自主学习成为一种习惯,一种方式,同时,在活动中促进幼儿之间的相互合作,让孩子体会合作带来的乐趣与愉悦。让孩子有一颗宽容的心,使其在活动中学会与他人合作。自主学习与相互合作,两者又是相辅相成的,互相促进的。自主学习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好地相互合作,通过合作获得更大程度上的发展,而相互合作所产生的结果又成为自主学习的动力,这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优势。

关键词:自主学习、相互合作

‘未来的文盲不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自学的人’‘对一个国家来说,不懂得与其他国家合作将无法发展本国经济;对一个企业来说,没有学会合作将无法在激烈竞争中生存与发展;对一个人来说,没有学会合作便无法生存,更不用说发展了’。可见,学会求知和合作是多么重要。因此,幼儿园作为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更应当注重培养孩子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合作能力。

一、改变传统教学观念,更新教学教法。“两个苹果”的教学模式,让人印象深刻。一个采用‘填鸭式’教学,一个是自主性地学习。相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方式,产生的教学效果显著不同。前者,施教者不顾个人意愿,强硬浇灌,教育的结果却易使人忘却。后者,让学习者自己去观察、去思考、去操作,充分体现了学习的自主性、自学性,反而使人易于接受,并且印象深刻。另外,《幼儿园工作规程》中也提到了:教育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以积极运用感官为原则,灵活地运用集体活动与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在幼儿活动的过程中,不要为了强调学习的结果,而忽视了学习的过程。不管采用何种活动形式,在学习的过程中,教师都要调动幼儿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孩子用自己的感官去主动感受、观察、操作,从而主动发现事物,建立对该事物的认知,这样,不仅能培养孩子的自主学习能力,还能使孩子产生一种成就感,而这种成就感又将成为推动孩子不断去发现问题、探索事物的动力。

二、尊重孩子,鼓励孩子多提问,在活动中保护孩子的求知欲和想象力,保护孩子的异想天开。在教学的时候,有一种现象普遍存在:对于一个教学内容,老师设计了很多的问题来突出内容,然后想方设法地让孩子们去回答这些问题。这种方法有很大的局限性,往往把孩子的思维按照特定的设计的方向去发展,限制了孩子的思维创新。因此,教育中,我们要让孩子学会提问,把孩子提问的权力还给孩子,让孩子们学会提问,学会质疑,而不是纯粹为了教学的内容而提问,应该让问题的产生成为孩子真正的问题。另外,幼儿具有很强的好奇心、求知欲和想象力,他们的思维不受现实和空间的限制,天马行空,常常异想天开,往往会有一些很奇特的‘创想’,并乐于把

他的这些‘创想’跟同伴、老师一起分享。对于他们的‘创想’,我们要给予支持和保护,虽然他们的‘创想’与目前的社会没有多大的关联,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甚至荒诞,但是,说不定到将来的某一天,他们的‘荒诞’会成为现实。因此,作为教育者,我们要做的不是去讥笑他们,不是去打击他们,告诉他们这些是不可能的事情,而是要积极地创设良好环境,多为他们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给他们鼓励和信心,让他们学会去主动观察、去发现问题,让孩子在活动的过程中能够自主、多动手、多动脑,成为真正寓意上的活动的主人。

三、让孩子自主学习成为一种习惯,一种方式,同时,在活动中促进幼儿之间的相互合作,让孩子体会合作带来的乐趣与愉悦。一个好的习惯可以使人受益终身。同样,一个好的学习习惯可以使人在今后的学习中、工作中事半功倍。因此,在教学中要注意培养孩子自主学习的习惯,让他们具有独立的自主学习能力。那么,在教学活动中,教育就应尽量避免为了完成某一教学的内容,强硬要求每一个孩子都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步骤来进行学习。在活动中应充分发挥孩子的主体作用,给孩子在活动中有自由支配活动的权力和空间。可以让孩子自由的进行选择,自由地观察,自由的进行创作。同时,教师本身自然融入到孩子活动当中,成为他们的一员,同时成为观察者,记录者和引导者。可以引导孩子相互之间对自己从事的活动进行经验及发现交流,可以提倡他们进行自由组合,共同探讨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孩子们遇到困难的时候,给予他们精神上的鼓励,必要时适当地给予一些技术上的指导,使孩子们从活动中学会互相合作,从成功中体会喜悦。

四、让孩子有一颗宽容的心,使其在活动中学会与他人合作。合作,不仅使幼儿相互之间取长补短,还能提高人际交往能力及社会适应能力,养成良好的性格。孩子在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小的矛盾和冲突,个性霸道、蛮横、自私、无情的幼儿,往往易被孤立,从而出现交往障碍,长大以后走入社会会吃大亏。因此,让孩子从小学会与他人合作,拥有一颗宽容的心是很重要的。相互的合作能促使他们慢慢地了解“自我”与“他人”的关系,能帮助孩子学会宽容、忍让,为别人着想,有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培养幼儿的社会适应能力与合作精神。同时,创建和谐的交往与合作的环境,使孩子受到熏染与教育,在环境的影响下,能够逐渐学会宽容。教给孩子分清是非和正确处理发生的问题的方法,让孩子知道,遇到矛盾或冲突的时候,能够做到宽宏大量,不计较自己个人的得失,不怕吃点亏。对待那些小是小非,没有严重后果的个人冲突,无意的损伤等尽可能的不要计较,使孩子明白原谅、忍让不等于没有原则,不是放弃批评与反抗,而是为了能更好地促进发展。

五、自主学习与相互合作并不是孤立的矛盾的存在,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让孩子能自主学习,并不是放任自流,不管不顾,它指的是创造机会与条件,让孩子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主动去探知,获取经验。它侧重的是尊重并发展个体的差异性,并在活动的过程中能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幼儿的创造力,使幼儿在各个不同阶段都能获得进步、发展。相互合作,则能集思广益,提高效益,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活动中要重视幼儿之间的相{互相合作}.

互合作,培养相互合作的意识,使他们知道,人在社会中,不能做为一个孤立的存在,养成与他人合作的意识,才能在社会上获得与他人合作、和睦共处的能力,为他们将来步入社会,参加工作而打下基础。自主学习与相互合作,两者又是相辅相成的,互相促进的。自主学习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好地相互合作,通过合作获得更大程度上的发展,而相互合作所取得的成果又成为推动孩子自主学习的动力,从而形成自主学习与合作的良性循环,这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优势。

综上所述,在幼儿教育中,我们不仅要改变传统教学观念,更新教学教法,尊重孩子,鼓励孩子多提问,不要在活动中要注意保护孩子的求知欲和想象力,让孩子自主学习成为一种习惯,一种方式。让幼儿孩子有一颗宽容的心,在活动中提供并创设机会,使其在活动中学会与他人合作,体会合作带来的乐趣与愉悦,鼓励他们去主动探知,获取经验。

参考文献:《新课标下我们怎样当老师》林华民著

李季湄肖湘宁·《幼儿园教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篇三:《论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相互关系》

论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相互关系

[王利明]——(2013-11-14)/已阅71次

关键词:合伙协议;合伙组织体;双重属性;分离模式

内容提要:合伙的本质是合同性质,同时具有组织体的属性,而合伙协议仅是合伙组织体存续的法律基础,所以,有必要在合伙制度中对合伙协议作出规定。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负有诸多的义务,而违反该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区分合伙本身是否形成独立的民事主体,来确定是否可以请求导致合伙损害的合伙人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当事人未设立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应当在确定合伙协议内容方面赋予较宽的自治空间。

在现代社会,合伙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之一,并逐渐成为人们参与交易关系的重要方式。合伙事实上已经成为法律上的一种特殊的主体,合伙企业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典型形态,但合伙组织体与合伙协议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一直是现代民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我国未来民法典如何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构建民法典完整体系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合伙的双重属性并不改变合伙协议的法律基础性质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对外一般承担连带无限责任,[1]或者依法承担有限责任[2]。合伙是一种灵活便利的创业投资方式。其没有人数或者法定资本等限制,同时对债权人而言,合伙制度也具有更高的保障性,其连带责任的特点也给债权人债权更好的保障。

[3]与公司形态相比较,合伙具有双重属性。

一是合伙协议关系的属性。它是确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调整合伙内部关系的依[4]。合伙协议,也称为合伙合同,是指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依法达成的有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企业法》采用了合伙协议的概念。合伙协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它是一种共同行为。这就是说,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它与一般的合同属于双边行为是不同的。要成为合伙人,必须毫不保留地接受合伙协议的全部条款。另一方面,它具有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内容。合伙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所以,合伙协议必须包含该内容。各个合伙人都应当按照合伙协议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任何一个合伙人违反协议对其他合伙人都构成违约[5]。尽管合伙协议的内容不能排除法律关于合伙人对外责任的规定,也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但对合伙人具有严格的拘束力。

二是合伙组织体的属性,即合伙人作为一个组织体,可以对外与第三人发生各种法律关系。[6]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通常有一定的组织。[7]合伙必须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一个民事主体当然不能形成合伙。此处所说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各个合伙人之间基于一种相互信赖关系组成一个共同体。因为合伙人成立合伙的目的,是从事共同的事业,他们应当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这种利益的共同性决定了合伙一般是基于信任关系而结成的组织,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合伙企业存续的重要保证。所以,

合伙企业具有高度的人合的性质。[8]合伙虽然是基于合同而成立的组织,但这种组织体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其在财产和财产责任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与合伙人适当分离的性质。与一般的民事合伙不同,合伙企业是一种营利性组织。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投资获利,同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也要共同承担。从营利性的角度看,其与一般的企业法人具有相似性,而一般民事合伙大多是非营利性的,例如,数人之间共同出资合伙购房或共同租房,就不具有营利性。合伙具有一定的团体性。合伙的团体性表现在,一方面,合伙企业内部具有团体利益和团体意志。合伙利益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它与每个合伙人的个人利益既有联系,但又不尽一致,因此,合伙利益是一种整体利益。另一方面,合伙企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由于某一个合伙人的死亡、退伙等也并不会当然导致合伙的解散,可见合伙企业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9]。还要看到,合伙的团体性也表现在经营上,尽管合伙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但毕竟单个人的意志不能决定合伙的重大事务,对重大事务的决策必须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某一合伙人执行事务,应当视为合伙组织的行为,其他合伙人当然应当对此负责。如果合伙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其他合伙人应当负连带责任。一个人的行为会使其他人对此行为负责。这就表明该合伙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在性质上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团体的行为。在这一点上,合伙与独资企业也是有区别的。如果独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只能要求独资企业的出资者负责。此外,还应当看到,合伙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现代合伙不再是一种单纯的合同关系,一般来说,合伙基于合伙协议成立,就具有团体的属性,就能够以统一的身份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合伙积累的财产也可以用作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

[10]。由于合伙既不能等同于自然人,也不能等同于法人,而应当作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主体。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将合伙企业作为公民和法人之外的第三主体加以规定。因此,合伙具有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双重属性,前者是对合伙人有拘束力的内部合同关系,后者是由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其中,合伙组织体并不都是以合伙企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不仅要订立合伙协议,而且应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合伙组织,并在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登记。而在大量的偶然性合伙中,合伙组织体只是并非以合伙企业的形式加以表现而已,从合伙自身的团体性以及整个合伙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角度来看,其在具备合伙协议属性的同时,也仍具有合伙组织体的属性。

尽管合伙通常表现为一种组织形态,尤其是随着有限合伙的发展,这种组织形态逐渐取得了主体的特征,但这并未改变合伙协议作为合伙组织体的法律基础的作用。之所以在法律上确认合伙协议是合伙组织体的法律基础,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合伙协议规定了合伙组织体的经营目的。合伙人成立合伙组织的目的就是要共同经营合伙事业。合伙事业是各合伙人利益的共同指向,是其追求的目标。正是因为其经营共同的事业,所以他们才需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11]。在学说上大多认为,当各合伙人就事业之成立有共同利害关系时,则其事业为共同。[12]合伙的目的是合伙人经营共同的事业,这种事业既可以是持续性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决定了合伙作为一种多个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体的存在。合伙目的实现,则合伙将因此而解散;合伙的目的终极性地无法实现,则合伙也应当终止。

第二,合伙协议确立了合伙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人在目的事业上具有共同性。

在追求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各合伙人要相互合作,共同地实现他们经营共同事业的目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需要通过合伙协议规定诸如出资、合伙事务管理、盈利与亏损分配及入伙、退伙等事项。合伙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本依据就在于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协议之于合伙,如同章程之于公司,是合伙组织最重要的内部法律文件,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即使合伙形成为一个组织体,其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另行订立章程,但是合伙协议则是必须的。任何合伙组织体可以不规定章程,但其必须有合伙协议的存在。《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合伙企业的成立必须订立章程,但其规定必须订立合伙协议。正是因为合伙协议规定了合伙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内容,所以在新的合伙人入伙时,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合伙协议。

第三,合伙协议是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合伙人在违反法律和合伙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形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的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有关合伙人的义务与责任更多的来自于合伙协议的约定。如前所述,合伙分为对内和对外关系。就外部关系而言,虽然合伙协议也进行调整,但外部关系主要由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调整,因此对外部关系上的责任承担,主要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加以确认。从这个意义上说,违反合伙协议的责任主要发生在合伙内部关系中。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人内部关系的规定,是确定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基本规范。因此,合伙人违反了合伙协议的规定,也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03条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法》承认合伙协议是各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依据。因为这一原因,在合伙人违反义务时,亦受《合同法》相关规则的调整。

第四,合伙可以不成立企业,但必须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可分为持续合伙和偶然合伙。持续合伙,是指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在较长期限内持续存在的合伙。偶然合伙,是指合伙人之间为了特定事项而临时组成的持续时间较短的合伙[13]。无论是持续合伙,还是偶然合伙,其都具有特定的合伙目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目的。在目的实现之后,合伙通常会随之终止。在持续合伙中,可能需要形成一个合伙实体,组成合伙组织,以实现合伙目的。但在偶然合伙合同中,因目的具体确定,故也可以不形成固定的企业型的组织体,在短期的合伙目的实现之后,合伙即告消灭。[14]例如,合伙人约定共同出资购入食品等,以在元宵节庙会当天进行销售。在庙会结束后,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即消灭。当然,若待完成的事项较为重大复杂,也不排除成立企业型的合伙组织体。

正是因为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前提,许多国家在民法典的债编规定了合伙[15]。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合伙作出了规定。这准确地反映了合伙的合同的性质。但是,仅在民法典债编中规定合伙仍然是不足